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10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台州市路桥群策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95767684M,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塘村环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陶德。
诉讼代表人:陈吉平,男,1975年7月9日出生。
被告人陶德,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台州市路桥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总经理,住台州市路桥区。
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林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台州市路桥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台州市路桥区。
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二部刑诉〔202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台州市路桥群策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策公司)、被告人陶德、颜林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晨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群策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吉平、被告人陶德、颜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SCHNEIDERELECTRICSE系第G715396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准注册在第6、9、11、36、37、42类用于电的运输、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过滤、测量、信号、检测或控制的科学、电气、电子装置和仪器,包括上述器材的电气、电子元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电容器、断流器、电开关、接触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5日。
被告人陶德、颜林海系被告单位群策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陶德任全面负责管理公司事务,被告人颜林海负责公司的采购事务。
2019年4月,被告人颜林海为公司谋利,经请示被告人陶德同意后,明知标注有“”注册商标的热接电器、交流接触器等配件产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入,置于公司仓库,准备用于生产船用配电设备后出售。
2019年6月17日,经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查获热接电器、交流接触器等配件共3277个,共计金额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陶德、颜林海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查获的产品经商标权人辨认及本院当庭比对,均系假冒SCHNEIDERELECTRICSE“”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群策公司已向权利人赔偿3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群策公司、被告人陶德、颜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孙某、陈吉平证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投诉材料、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财务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群策公司明知案涉标注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入,准备用于生产船用配电设备后出售,应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货值金额达2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陶德、颜林海分别是被告单位群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群策公司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被告单位群策公司、被告人陶德、颜林海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德、颜林海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群策公司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德、颜林海自愿认罪,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群策公司积极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单位群策公司、被告人陶德、颜林海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台州市路桥群策机电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陶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颜林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已扣押的假冒SCHNEIDERELECTRICSE“”注册商标的热接电器五十个、交流接触器六个、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一百二十二个、接触器四百八十六个、辅助触头七百八十三个、小型断路器一千八百三十个,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阮 云 菲人民陪审员 韩 希 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蔡 旻 颖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