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44号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龙鑫方钢管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青庄坞村。
法定代表人:徐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洋,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龙鑫方钢管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易鼎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