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刑终55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荣钦,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荣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粤06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荣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起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一批(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原审被告人朱荣钦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朱荣钦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荣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朱荣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荣钦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