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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96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唐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办刘家尧村。

经营者:朱光良,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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