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临港开发区临港大道二段315号西南轻工博览城12幢115、116、117号。
经营者:蒋秀英,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朋,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以其与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科诺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