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205号 原告:朱叶情,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陈海鸥炊饭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锦桂大厦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0TQW8M。
经营者:陈海鸥。
原告朱叶情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陈海鸥炊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朱叶情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叶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叶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叶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