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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礼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381号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礼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礼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381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礼秀,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礼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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