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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海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2043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海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海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04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海煜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龙祥花园9号楼1-2号。

经营者于庆海,男,1971年3月1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海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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