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清峦,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清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红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常清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常清峦未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许可,通过购买设备、原材料等,在其位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的家中加工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并对外销售。
1.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常清峦以每粒0.85元至0.9元的价格将加工生产的假冒南孚电池销售给山东省青岛市的高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244138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常清峦以每粒1元的价格将加工生产的假冒南孚电池销售给山东省济宁市的陈建春(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27526元。
3.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常清峦从浙江省慈溪市李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0.47元的价格购买了2托12万支标有“南孚”商标的裸电池,李某收货款共计56000元。
2018年1月15日该批电池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依法查获。
2018年1月19日,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在被告人常清峦的家中查扣其加工生产的5号、7号假冒南孚电池共计63792支,价值共计54223.2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常清峦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清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浙江专线货物运输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发货收货信息统计表、物流信息单据、货运单、收据等票据、李某记录本信息,证人靳某、郭某、王某1、王某2、秦某、付某、张好友、孙某、贺某、李某、高某、陈建春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清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81887.2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常清峦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常清峦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清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清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贴标机两台、打包机一台、压卡机二台、黑色苹果5S苹果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扣押的5号、7号电池八十九箱、“南孚”字样铁帽二万三千个,“南孚”字样商标十二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