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6号 原告:温州市中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25楼1室。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伟,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澳尔斯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西寨村前石兴围一巷1号。
经营者:陈燕标,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被告:义乌市奥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尤琴,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公司员工。
被告:尤琴,女,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中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澳尔斯电器厂、义乌市奥杉电器有限公司、尤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查,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补正如下: (2019)浙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澳尔斯电器厂经营者陈燕标的身份信息中,“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9××××××××”内容更正为:“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