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43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303号。
经营者:方君。
原告钱菁与被告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6月5日,原告钱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