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119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万忠鞋业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0F,住所地盐城招商场82077号门市。
经营者:李万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万忠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