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9号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利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圣利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过程中,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