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039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可用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总经理。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不可用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婷,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亚比丽卫浴陶瓷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龙山工业区11号厂房二楼20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章树波,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亚比丽卫浴陶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