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645号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二期写字楼A2207、A2208房。
法定代表人:骆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拉尼(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7997(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林炜坚。
被告:广州创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路85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黄榕炽。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娟强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龙城北路187-7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晓娟,女,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米拉尼(广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道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娟强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律师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律师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3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