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2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02047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建伟,男,1974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系汉滨区壹酒便利商行注销前经营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