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337号原告:柯友加,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雅好食品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团山村(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经营者:叶春芳,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乐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系经营者叶春芳的丈夫。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润发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酒水食品城4栋16号。
经营者:魏月娥,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柯友加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雅好食品厂、长沙市雨花区鑫润发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柯友加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友加撤诉。
本案原告柯友加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柯友加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