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8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大束汇金源供销有限公司调味品店。
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负责人:高宪峰。
被告:邹城市大束汇金源供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大束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G。
法定代表人:季召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大束汇金源供销有限公司调味品店、邹城市大束汇金源供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