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二宝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雍阳西道北侧。
经营者:林佳旭。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二宝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天津市武清区二宝烟酒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武清区二宝烟酒商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