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839号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东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洽阔,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告:高智晓,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告:江苏华航陶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春达路。
法定代表人:严忙贤。
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洽阔、高智晓、江苏华航陶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