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抗,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0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贾 鑫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