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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黄振波与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288黄振波与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8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8号C1080-1号。

经营者:刘雪芹,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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