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8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8号C1080-1号。
经营者:刘雪芹,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亲亲厨卫精品商行、福建省安溪爱丽玛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