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320号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创熙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223号一层。
经营者:叶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创熙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