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2020)湘05知民初85号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727室。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报春,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报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