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白勇洗化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迎春北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62HUMA6M。
经营者:白勇,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夹江县白勇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