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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横塘圣堡龙陶瓷批发部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5民初203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横塘圣堡龙陶瓷批发部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横塘圣堡龙陶瓷批发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20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圣堡龙陶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金屋代装饰广场1009号。

经营者:夏楠,该批发部业主。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圣堡龙陶瓷批发部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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