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75号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1588SouthCoastDR.CostaMesaCaliforniaUnitedStat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NKHR07。
经营者:张菲菲。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