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6刑初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新,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耀华,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桂荣,男,1973年12月27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新、吴桂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新、吴桂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上半年,**新、吴桂荣共谋出资,由**新在福建省莆田市购进一批假冒adidas、NIKE、VAN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等(以下涉案商品)。
2018年6月、7月,二人将涉案商品运至湖北省随州市销售,售价79元/双。
2018年11月,二人将涉案商品运至重庆准备销售,2019年2月26日10时,涉案商品在转运中被民警查获,涉案金额货值242293元。
2019年6月24日,**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新、吴桂荣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新系自首,建议对**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吴桂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陈小龙、申兴艳的证言、被告人**新、吴桂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新、吴桂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新、吴桂荣均预缴罚金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新、吴桂荣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新、吴桂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新、吴桂荣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涉案商品尚未销售,二人均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新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吴桂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被告人**新、吴桂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吴桂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