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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衡南县云集盛王名烟名酒店、盛榕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执97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衡南县云集盛王名烟名酒店、盛榕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972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衡南县云集盛王名烟名酒店、盛榕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云集盛王名烟名酒店、盛榕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榕峰于2020年6月12日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执行款6337.7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287.7元。

本院认为,(2019)湘04知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湘04知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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