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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经营者:朱忠美,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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