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经营者:朱忠美,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沙市区木木衣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