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华信通信店,住所地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
经营者:刘振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华信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