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44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景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洪畴市集村1区4幢5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天台景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琴巴雅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