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2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洪戬,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9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洪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洪戬为获取高额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在网上联系售烟上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南京”“牡丹”等品牌卷烟制品184959元,加价5%-10%后利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扬销售。
审查起诉期间崔洪戬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871元。
被告人崔洪戬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洪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洪戬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幅度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该幅度内对被告人崔洪戬判处刑罚。
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洪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3871元由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