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7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许培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香港城B282、B192号。
经营者:王许培。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许培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面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