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7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龙扬新华润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龙扬集301号,实际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龙阳商业街西50米路南的“新华润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龙扬新华润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占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