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28号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彭启运。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