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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威海振华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民初8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威海振华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威海振华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8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振华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东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梅。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经营者:汪谏奕。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威海振华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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