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80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好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葵蓬路149号5栋首层B仓。
法定代表人:符祖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麦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