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745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星,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魏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星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