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091号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雅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70号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高尤群。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诉被告义乌市雅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777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