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57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钱云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周斌。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钱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