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3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龙,男,汉族,1989年02月0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