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美丽传说名妆化妆品万达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2层108号。
经营者:朱召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美丽传说名妆化妆品万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