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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771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771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家电厨卫城小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MJD7Y44,经营者刘文文。

被告:刘文文,女,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临沂商城良茂被告:王元刚,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村先进组**,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2********。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已履行完毕。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的诉讼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商城良茂家用电器商行、刘文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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