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知民初278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被告:衡阳县城西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帝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匡进辉。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城西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