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306号。
经营者:曹鹤,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平,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信福满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