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爱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捕前住涿州市,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云飞,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捕前住涿州市,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競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军及其辩护人柴克云、被告人雷云飞及其辩护人刘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在涿州市租用的民房内将购买的旧硒鼓及其他品牌的硒鼓进行加工,包装成“惠普”、“联想”等注册商标品牌的硒鼓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6683元。
经鉴定,在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租用的民房内查获的“惠普”、“联想”等品牌打印机硒鼓均为假冒产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惠普”、“联想”等公司证明、手机转账截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到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柴克云的辩护意见是:1、部分扣押物品作价不能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
2、萧十一娘的转账记录中有旧硒鼓、旧粉盒的转卖价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数额。
3、涉案金额实际为50660元。
4、案件事实,被告人陈爱军主要以回收旧硒鼓、旧粉盒转卖为生,陈爱军销售的硒鼓中以HP居多,而且HP的硒鼓是被告人进的惠力硒鼓,惠力硒鼓自身带有两个标识,撕掉上面惠力标识就成了HP的标示,并不是被告人自己生产的假HP,但是被告人承认其销售的是假HP。
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晖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雷云飞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在涿州市租用的民房内将购买的旧硒鼓及其他品牌的硒鼓进行加工,包装成“惠普”、“联想”等注册商标品牌的硒鼓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6683元。
经鉴定,在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租用的民房内查获的“惠普”、“联想”等品牌打印机硒鼓均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的供述,证人郭某、杨某、郑某、高某、吴某、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微信转账截图,租房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型号说明,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联想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授权证明、检材照片、检验报告,联想图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价格声明、未授权声明,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案值说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柴克云关于被告人陈爱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完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现场查扣的裸鼓、带有HP标识的包装盒、带有HP标识的标贴、加工工具以及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足以证明被查获的裸鼓将被生产为成品HP硒鼓,因此该部分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人柴克云关于该部分价值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刘晖关于被告人雷云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爱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雷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在案的硒鼓成品145个(HP硒鼓成品131个、SAMSUNG硒鼓成品3个、Canon硒鼓成品2个、Lenovo硒鼓成品9个);
裸鼓256个(HP裸鼓218、Brother裸鼓38个);
包装盒5961个(HP包装盒5031个、Canon包装盒283、Lenovo包装盒346个、Brother包装盒301个);
防伪标889个(HP防伪标748个、Canon防伪标141、);
HP鼓身标1274个;
HP汽泡袋948个;
SAMSUNG标贴168个;
激光打码机1台;
胶枪2把;
封口机2台;
HP说明书312张;
空气压缩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爱军、雷云飞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