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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金叶酒类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金叶酒类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金叶酒类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297号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金叶酒类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与康乐街交叉口东北角的(金叶烟酒专卖)。

经营者:高思念。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金叶酒类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含合理开支)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5月20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1万元”。

原告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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