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墨江四海精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联珠镇新区自来水厂综合楼1楼。
经营者:戴祥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墨江四海精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墨江四海精品店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寄送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墨江四海精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墨江四海精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墨江四海精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