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7655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被告:深圳市金国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龙邦大厦613。
法定代表人:陈伟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国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3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